日前,德州市卫生健康委、德州市自然资源局和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德州市新建城镇住宅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2021年1月12日以后——
在德州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新建住宅区开发项目,需要配备相应的住宅区卫生服务设施;
配建的卫生服务设施,要符合当地医疗卫生发展规划。
卫生服务设施用房与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核实、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新建住宅区配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土地竞得人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或卫生健康部门),移交后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用房由卫生健康部门统一登记管理。
住宅区卫生服务设施是指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设施,其中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
◆ 服务人口3万至5万人,实际开放床位不少于30张,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
◆ 设置一定数量的综合和康复床,每增加1张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25平方米。
【社区卫生服务站标准】
◆ 服务人口8千至1万人,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
◆ 多期开发的新建住宅项目配建的卫生服务设施,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卫生服务设施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 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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