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向全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各相关提供物业服务的经营者发布《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提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收费不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德州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各相关提供物业服务的经营者: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对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物业服务企业的价格和收费行为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严禁超标准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公共收益资金、代收费等,要严格按规定操作使用并及时公示。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应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力度,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收费不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2)低于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并收费的;
(3)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4)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5)违反有关规定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6)不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7)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三)未按规定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各物业服务经营者应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对经提醒告诫仍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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