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的通告
相关链接: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的通告》政策解读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办事,提高登记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现就德州市本级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德州市市本级不动产登记范围内,申请人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审查婚姻状况,以登记原因文件或权属来源文件(如新建商品房买买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中记载的权利取得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申请人因抵押、转让等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审查婚姻状况,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作为处分权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
二、下列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仍需审查婚姻状况:
(1)未经公证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申请加减名或离婚析产办理转移登记的;
(3)申请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登记的;
(4)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5)登记机构认为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审查婚姻状况的。
三、本通告事项自2021年10月1日起在德州市市本级范围内执行。
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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